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浦东人社认(2020)字第1971号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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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受理邢义荣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东人社认(2020)字第197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对邢义荣于2018年6月19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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