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宝山人社认(2021)字第422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朱江:

  本局受理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宝山人社认(2021)字第422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如下:

  对朱江于2021年1月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认定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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