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劳动关系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关发(2011)48号

有效期至2026年

7月31日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沪人社关发(2009)3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沪劳保关发(2005)36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9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