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人事人才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学者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人(1995)106号

有效期至2023年

8月15日

2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6)107号

有效期至2023年

8月15日

3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3)112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4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9)122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

沪人(1988)160号

有效期至2026年

8月15日

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

〔2019〕39号

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

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人士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

〔2019〕40号

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9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