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9

文号: 沪财税〔2013〕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8-3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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