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1-01-04

  近期,小编收到了不少网友的咨询,其中有网友问到:“辛苦工作一年了,单位正在进行年终考核评测,前不久人事私下告诉我,因为2020年我的业绩不佳,在部门排名靠后,估计老板会以‘末位淘汰’为由和我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我也不是不努力啊,可由于疫情,这种大背景下,我也无力回天啊。

  首先,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从法理上来讲,是不成立的。时下,“末位淘汰”是一些单位采用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通过考核评测等竞争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能力。但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

  其次,有些单位以“末位淘汰”的方式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在考核中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而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疫情的影响下,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各自的压力,单位应发挥好考核机制,以鼓励员工更好地发挥自身潜力,更用心地工作为前提,对于考核不理想的员工,可以适当给予机会,让员工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中积极工作,为单位带来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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