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就业困难人员”纾困,本市有这些援助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18

  前不久,小编收到了这样一条求助帖:求助小编,本人是本地户籍,今年49岁,学历比较低,年龄又偏大,以前做过一些售货员、安保等岗位,但去年又失业了。这半年多来我也反复投过很多简历,一直在努力求职,奈何自身条件所限,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岗位……请问政府部门针对我们这种弱势人群,有没有什么帮扶政策啊?感激不尽!

  小编分析了一下,初步判断这位求助者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目前,本市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有一系列的就业援助措施,以尽可能地帮助其减轻生活压力,尽早实现就业。

  首先,本市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补贴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将被予以培训费100%的补贴。同时,本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就业上岗的可获得100%培训费补贴。

  第三,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不挑不拣”的前提下,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直至退出公益性岗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为了更好地搭建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之间的桥梁,本市对于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也采取了一定的补贴激励措施。

  对于用人单位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

  对于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就业服务且直接提供服务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上述对象经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于3个月内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非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将被予以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难度适当予以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额度的50%。

  同时,本市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对服务对象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对服务对象稳定就业超过12个月的,可给予社会中介机构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以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难度适当予以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额度的50%。

  Tips:有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寻求更多就业援助,本周的一课栏目也将继续为就业困难人员排忧解难,大家可以多多关注。希望大家都能早日成功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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