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签订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1-02-22

  最近,网友@清水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我在入职时,公司给了我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空白合同,我问怎么回事,人事说最近老板不在,而且在招聘时事先已经把工作内容薪酬啥的都给我口头讲清楚了,我先签好字后,等老板回来公司会补充填写的,请问这样可以吗,对我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吗?

  @清水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劳动者在面对公司要求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时,也一定要保持警惕。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就以上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完整填写在劳动合同中,不应当缺失或空白条款。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使像@清水这样事先已和公司口头达成了协议,也不能取代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空口无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在确认劳动合同填写完整,且与事先协商的内容一致的情况下,再进行签字,否则如果在劳动者签订了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违反约定,在空白处填上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如减少劳动报酬、增加工作时间等,那么此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难以举证用人单位违法操作的劳动者容易处于劣势地位。

  最后,在劳动合同签订完成后,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要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劳动合同,才能在遇到诸如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情况时,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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