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1〕312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7日  

  

  

  关于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畅通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本市“五个中心”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保持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2.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3.坚持专业一致。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或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

  4.坚持稳步推进。根据本市各行业、各领域、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稳步开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在工程技术领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完善,逐步拓展。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贯通领域

  根据本市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将贯通领域逐步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政策,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进一步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工种)技能评价的专业对应关系。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范围对象。在本市开展贯通工作的相应领域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相关职业(工种)和级别的职业资格或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经认定取得技能等级,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业绩优秀,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2.基本要求。参评的高技能人才需符合本市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同意申报。

  3.任职资历条件。参评的高技能人才需具备本市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规定的任职资历要求。其中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的任职经历,可折算为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由单位聘任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参评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参评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4.建立绿色通道。参评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本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任职资历条件申报。此外,对为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专业岗位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上海市技术能手、获得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的人员,可由单位聘任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

  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带头人,可申报参评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以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等,可申报参评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解决重大生产难题,关键技术改造革新和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突出贡献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可申报参评相关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

  5.完善评价标准。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淡化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的论文要求,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技艺、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专利发明、科研成果、行业标准等均可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参评条件。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评价。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评价。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与现岗位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高一等级现从事职业(工种)的晋级评价。

  2.考评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扩大贯通领域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吸收工程技术领域贯通经验的基础上,负责研究制定本领域贯通实施方案或具体细则,加强对行业内相关评审委员会贯通评价工作的指导,实现两类人才评价贯通有效衔接。

  (二)完善评价机制

  关于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本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完善评价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基层一线人才队伍实际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进一步细化申报条件及评价办法,明确可申报本评委会的职业(工种)项目范围。积极吸纳具有相应职称的高技能人才进入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关于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本市技能评价机构应及时调整技能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健全完善评价程序。

  (三)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两类人才,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对相关领域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用、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衔接,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通过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评价选拔一批技术技能精湛、专业知识扎实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技术难题,促进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同发展、同提升营造良好环境。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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