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公告

沪社险(2020)稽告09300002号
发布时间:2020-11-17

陈卫:

  你于2013年12月27日的交通事故造成陆平工伤。因你未向工伤人员陆平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于2014年10月21日向工伤人员陆平先行支付了应由你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 41761.0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沪社险(2020)稽告09300002号告知书,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你应依法向经办机构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你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41761.07元。

  现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地址:上海市曲阳路179号207室)办理偿还手续。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虹口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逾期未按规定偿还的,我们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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