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养(2002)3号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法[2001]136号)文规定,现就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下称设站单位)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由设站单位按本市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户籍留在本市并继续在本市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接续;出站后找不到工作,需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到外省、市工作或户籍迁移外省市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其在本市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到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四、本通知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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