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164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嘉畅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CHUATEONGKEAT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嘉畅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CHUATEONGKEAT2020年4月至6月工资计人民币36300元;

  二、被申请人嘉畅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申请人CHUATEONGKEAT2020年2月至3月机票费计人民币868元;

  二、对申请人CHUATEONGKEAT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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