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37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上海东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林申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东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林申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25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东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林申浩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4377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东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林申浩支付2019年8月的工资差额计人民币300元;

  四、对申请人林申浩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