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109号
发布时间:2020-11-20

上海蓝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艺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1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蓝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艺绮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工资人民币1274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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