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406号
发布时间:2020-12-31

上海恒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RUSLAN KABYSH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14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恒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RUSLAN KABYSH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8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恒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RUSLAN KABYSH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882.3元。

  三、对申请人RUSLAN KABYSH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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