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06-07

  一、《通知》在职工遗属、精简老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相关待遇衔接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二、《通知》在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收入核查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每年定期对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待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

  三、《通知》对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

  答:已按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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