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发布时间:2021-06-15

  答: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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