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1〕401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各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院校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职司〔2021〕50号)的要求,进一步支持本市职业院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帮助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现就本市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的职业院校学生可在其毕业学年按培养层次分别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中,中职培养层次的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工(四级),高职培养层次的学生可直接申报高级工(三级)。

  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经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的评价项目。

  二、组织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工作由本市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教委教学研究室组织实施。评估论证结果将作为院校学生直接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具体操作细则将另行通知。

  三、办理团体申报。职业院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由所在院校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以下简称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团体申报。办理团体申报前,职业院校须在自助经办平台注册开户,并开通团体申报权限。具体办理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有关工作要求。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发动,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与职业标准、评价规范要求融合贯通,不断健全高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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