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101号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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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文骏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10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上海市西乡路188号2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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