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348号
发布时间:2021-09-03

上海菩华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蔡昀蓁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3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菩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昀蓁支付2020年11月的工资计人民币5400元、2020年12月的工资计人民币7400元、2021年1月的工资计人民币7767.82元、2021年2月的工资计人民币5078.16元,上述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25645.9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菩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昀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41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