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1121号
发布时间: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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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田龙辉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112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上海市西乡路188号2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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