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1-08-16

  应某系某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6月9日在工作中,根据单位的安排在指定收费口收取停车费时,对方因逃避缴费加速驾车驶离,应某在喊叫、追赶车辆的过程中,被车辆带倒导致多处受伤。逃避缴费的一方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30日,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应某2020年6月9日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2020年8月17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本案中,应某因履行收取停车费的工作职责被对方车辆所伤的事实,已由相关材料得以证实,应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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