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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政策问答(上)

发布时间:2020-07-14
  日前,市人社局发布了《7月1日起,这些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了!》一文,按照中央关于保基本民生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那么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这些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
 
  问: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于上述两个参数发生变化,今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继续对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问: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从何时进行调整?
 
  答:为进一步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增强其获得感,自今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致残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2020年当年致残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待遇之月起执行。
 
  问: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485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86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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