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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注意】今年中秋、国庆为同一天,加班工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0-09-28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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