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0〕218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

  2021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sh.gov.cn)—人社服务—职称申报—申报人登录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可在“职称申报”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至7月25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上海市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后,还应于7月1日至7月25日期间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的高级会计师论文申报(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986b17c9-d374-43ae-8bb7-e4bd407af16b)上传一篇主送论文(上传的主送论文必须是Word文档,并与“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的论文和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市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论文,并在2021年8月2日至4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向申报人员反馈论文检测结果。对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资格审核。市高会评委会工作人员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完成网上申报后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的“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也不要反复拨打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应向市高会评委会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详见附件);

  (2)《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打印)。

  2.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非执业会员证书)、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等证明材料。

  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以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2021年9月1日至9月3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时间为周三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联系电话:64386502。

  四、评审安排

  市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1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择期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将不予办理补面试答辩,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五、相关说明

  (一)已通过2018年度、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按照原报名条件的规定参加评审。

  (二)有关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年限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需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上级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市高会评委会评审。

  (四)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五)2020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21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六)市高会评委会将利用本市社保系统等查验、比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 63185009,54679568转17041、17116分机。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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