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办法》(〔2021〕472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语文、政教、外语、数学、化学、医学、体育、艺术、机械、电学和计算机、财经管理、德育、教育管理、综合共14个学科。

  申报教师的申报学科 需与目前任教学科(岗位)一致。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文化课、专业课教学教研的教师(含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技工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实习指导教学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对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党的组织纪律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在处罚期内,或正在查办中的涉事人员,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在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4.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申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时,可相当于本科学历。

  (二)任教学科(岗位)资历

  申报学科(岗位)经历从教以来累计应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应满2年。申报德育学科需具有班主任、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分管学校德育工作的党政干部等德育岗位经历累计满10年,且现仍在德育岗位。

  (三)班主任工作经历

  从教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具有博士学位,符合任职资历的,但工作年限为2年的,应全部担任班主任工作。

  担任校领导的,其任现职后带教班主任工作经历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共青团专职(正、副)书记等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任职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

  (四)企业实践经历

  对于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级职称的专业课及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经历。

  (五)课时要求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近5年的教学平均周课时必须大于8节,其中中等职业教育课程不少于二分之一。学校中层领导近5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平均周课时不少于3节,校领导不少于2节。

  2.技工院校教师,近5年的教学周平均周课时不少于12节,学校中层领导不少于4节,校领导不少于2节。

  3.担任班主任工作,其近5年的教学平均周课时不少于6节,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教育课程不少于二分之一。

  (六)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申报教师需提交任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所取得的两项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其中1项为公开发表的论文、教学案例或技术总结等;或公开出版的论著、教材(技工院校教师提交未出版的教材,应在技工院校使用2年以上,效果较好,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其他成果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活动的交流论文。技工院校教师可提交厅局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论文。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信息化平台共享的自创教学资源。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研究成果奖励(排名前6)。

  5.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专业标准(排名前6或1万字以上编写工作量)。

  6.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公开授权)。

  7.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表现显著,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获得全国专题性或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

  所提交的代表作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需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申报学科(岗位)相一致,且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已经过同行专家鉴定并在有效期内。

  (七)继续教育

  完成十三五教师职务培训规定学分,并取得证书。

  (八)转评

  1.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基本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

  2.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副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

  (九)连续申报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规定,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未取得重大业绩贡献,原则上不予申报。关于重大业绩贡献界定:一是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二是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四是由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且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高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方可作为连续申报依据。

  (十)破格

  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任职资历条件。原则上,任职资历放宽不超过1年,且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岗位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纂的教材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撰写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或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2.作为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或2次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

  (十一)支教教师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担任中级职务累计满4年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教师职教期间,在当地所撰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可视作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援藏援疆援青满1年并经受援地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有在校内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

  (十二)乡村教师

  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1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并在中级岗位任教累计满4年的教师,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5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年的教师,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有在校内或受援单位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20)57号)

  (十三)其他

  1.资历计算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2.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统计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材料要求

  具体材料要求详见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和材料目录。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并依据文件要求提交各项材料,包括各类表格、证书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业绩、教育教学研究的相关材料等。

  (二)学校审核推荐

  学校聘任委员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学校将教师申报材料及学校考核推荐意见上报至主管单位。

  (三)主管单位复核

  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统一将所有材料报送至高评委办公室。

  (四)高评委办公室资格审核

  高评委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原则上一次性告知申报教师所在主管部门,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的期限。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教师补正材料进行审核,并一次性将所涉及到的申报教师所有补正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高评委办公室,如逾期未提交,或补充不完善的,或补正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则不予受理。

  六、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月10日。各主管单位及学校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将《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正反打印,加盖公章)、《申报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加盖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申报教师评价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加盖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以及所有申报材料提交高评委办公室。

  七、收费标准

  本次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位教师1100元。在高评委办公室完成申报人员基本任职条件审核后,向各主管单位和学校发出收费通知,请及时将费用划入规定帐户,汇款凭证上需注明“XX学校中职、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费”。(帐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316256-03000991561,上海银行思南支行)

  六、联系方式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评委办公室

  电话:龚老师54041810

  程老师54036445

  地址:陕西南路202号2号楼308室,200031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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