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发布时间:2024-02-23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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