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有关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三、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的专家选拔、培养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实施办法。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工作部门表彰,承担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落实相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协调落实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完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按照有关分工,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有关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组织指导技能竞赛活动。
八、负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任务。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规划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政策。协调推进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跨区域案件,指导区级执法业务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