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按何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3-12-20

  答: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原已在本市市、区劳鉴委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从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鉴定结论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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