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03-14

沪劳保就发(2007)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结合落实《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要求,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现就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鼓励扶持自谋职业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以灵活自雇的方式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本意见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三)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对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自谋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关于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一)本意见所称的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种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二)坚持“三个特定”的原则,鼓励扶持微型自主创业。即在本市扶持非正规就业的特定政策框架下,在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的特定领域内,针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以更低门槛、更灵活的方式实现自主创业。

 

(三)微型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1、融资扶持。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在自主创业的初创和发展阶段,可以凭有关身份证明、微型自主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向银行申请3000元到3万元额度的微量开业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自主创业者按期归还微量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获得贷款利息的补贴。

 

2、经营场地补贴。自主创业者需租赁符合有关规定的固定经营性场地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请经营场地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一般为800元/年到2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3、上述微量开业贷款贴息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由自主创业者自行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

 

4、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主创业者属于本意见所称的大龄失业人员的,可以参照本意见“鼓励扶持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自主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职业培训个人账户卡,参加有关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五)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由街道、乡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政策发挥实效

 

(一)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对以其它形式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在经营场地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并积极协调制定鼓励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从2007年开始,将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纳入对区县就业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本意见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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