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0〕91号
发布时间:2020-03-1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7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按照本市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修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本市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四、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五、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科研创新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研究计划中,取得重要原创性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以及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六、申请资助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40周岁;

  (四)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应为申请当年1月1日及以后进站。

  七、人才发展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实行网上申报和专家评审。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度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八、人才发展资金实行单位申报,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所在单位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已经注册的单位,以后年度再申报时,不需重新注册。

  (二)单位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本单位申请人,并通知申请者本人在线填写申请书,提交所需附件材料。单位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

  (三)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2.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3.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并经单位盖章后,提交受理点。受理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有异议的材料驳回补正。

  九、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

  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拟定受资助名单。

  十一、初步拟定的受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

  十二、申请资助获准后,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需签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受资助人员承诺书》。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至单位账户。

  十三、人才发展资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各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等,也可适当用于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资助额度约15-30万元/人,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十四、人才发展资金由单位监管、个人使用。单位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人才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受资助人须按申请书和承诺书中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十五、人才发展资金培养期为三年(自入选名单文件发布之日始),经费应在培养期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应退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受资助人在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辞职、调离、患病等影响项目继续进行等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报告,并将结余资金返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资助年度2-3年后开展跟踪考核,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跟踪考核表》,并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人成长等情况。

  十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资金使用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定的,或违背承诺书所作承诺的,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

  十九、人才发展资金纳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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