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公告

沪社险(2024)稽意173000012号
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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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中心对刘俊男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稽核意见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社险(2024)稽意173000012号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稽核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248号)为刘俊男办理申报补缴2023年9月社会保险费及补足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其中:2023年9月的缴费基数为7310元,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的缴费基数为12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全额推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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