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沪人社规〔2018〕22号

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试点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职业教育特点以及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坚持产业发展方向就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向,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序列完善的中专技校教师职称制度,设立正高级职称,拓宽中专技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正高级职称的评聘,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遵循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校企合作的示范者、专业发展的引领者。
  三、资格名称
  完善中专技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中专教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四、评聘范围和数量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中专、技校中评聘的高级讲师。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申报范围(按国家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本市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职务评聘数量实行总量统筹。
  五、申报条件
  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见附件。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另行制定。
  六、评聘程序与评聘机构
  (一)个人申报
  符合本市正高级讲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考核推荐
  学校制定正高级讲师考核推荐方案,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推荐工作。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择优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市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专家评审
  本市组建上海市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级评委会”),负责正高级讲师资格评审工作。正高级评委会由本市职业教育领域专家、高等院校中熟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业内公认的正高级专家、中等职业学校已评聘的正高级专家、行业企业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
  推荐申报人员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正高级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学术及专业评价、学科评议(含随堂听课、陈述与答辩)等进行评审。
  (四)公示和颁证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正高级评委会下达任职资格通知,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五)单位聘用
  取得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学校聘任为正高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4级岗位。聘任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暂不变更。
  七、其他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资格证书):
  (一)严重违反师德行为;
  (二)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四)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五)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正高级讲师评聘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德为先、育人为本,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以推荐长期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中专技校教师不断进取,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附件:上海市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为鼓励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广大教师长期从教和终身从教,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推进职业教育深入发展,在中专和技校教师中营造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良好氛围,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校企合作的示范者、专业发展的引领者,制定上海市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当好学生引路人,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正高级讲师评聘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由学校负责考核,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监察监督,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制订具体考核指标,形成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师德定期考核制度,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正高级讲师评聘的重要依据。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理实一体、工学结合的教学风格,在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取得实效;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树立大职业教育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善于吸收国内外职业教育和本行业、专业、学科领域的前沿成果,运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等方面并做出突出成绩;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本专业或学科领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以前5位署名作者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研究或重要项目,有阶段性研究成果,其成果在全市(行业)乃至全国(行业)得到广泛运用(须提供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采纳证明)。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1本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表现突出,带领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作为指导教师获得全国技能大赛3次以上一等奖等奖项,或主持职业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其成果得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和推广(须提供相关证明)的优先。
  四、积极参与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与研究,在专业团队的建设中,能通过教、科、研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并且能够凝聚专业人员,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专业团队;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行业)乃至全国(行业)教师队伍建设中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从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副高级任职累计满5年,并在中专技校教师岗位上工作满2年);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任务;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六、专业教师应有丰富的企业实践经历,自2019年起,申报正高级讲师应具有近5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累计不低于1年(其中一线跟岗不低于6个月)的经历,熟练掌握企业生产和服务流程,熟悉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并获得相应专利或研发成果。实践性较强专业的教师取得与任职专业有关的职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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