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1832号
发布时间:2024-03-08

WU,TAO(吴韬):

  本会已受理你申请人与上海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你向本会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申请人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3)办字第18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WU,TAO(吴韬)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