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问答

发布时间:2020-06-30

  1.国家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执行期限,请问本市将如何贯彻落实?

  答: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本市将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实施期限。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三是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福〔2020〕169号)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预计今年将为企业减轻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13亿元。

  2.根据本市前期出台的政策,7月份本市将进入新的社保缴费年度。国家明确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下限标准,请问本市情况如何?

  答: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为减轻低收入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2020年度(指社保缴费年度)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预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今年将为企业减轻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44亿元。

  3.请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暂缓缴纳社保费么?今后如何补缴?是否会影响参保个人社保待遇?

  答: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本市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4.请问再次加大社保减负力度,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由于本市三项社会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的累计结余,今年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系列社保减负政策后,我们将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今年,本市继续调整了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民生待遇标准。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已于5月18日发放到位。

  今后,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项社保待遇水平还将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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