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12-07

  一、制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考核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行为,提高辅助器具配置质量,本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二、《评估办法》适用哪些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答:《评估办法》适用于与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辅具配置机构(承担假牙配置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除外,以下简称协议机构)。

  三、对协议机构的评估遵循什么原则?

  答:以协议机构准入条件为基础,兼顾工伤人员满意度,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设定的评估标准对协议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四、评估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评估办法》按照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项目分类制定了评估(考核)标准,主要从协议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日常管理以及服务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五、评估方式具体有哪些?

  答: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可通过邀请专家或者委托社会评估机构等方式开展,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评估,其中,年度考核以自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期末评估是在服务协议期满前对协议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六、评分标准如何计算?

  答:综合评估得分(满分100分)=年度考核得分*10%+期末评估得分*90%,其中,年度考核和期末评估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得分按照每年自查得分算术平均后确定,若当年为随机抽查,则使用随机抽查得分进行计算。

  七、协议机构达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综合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协议机构;得分90分以下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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