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2-14

  2021年12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就《试点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21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同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在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改革;6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6月30日,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要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国家和本市的改革要求,我局需要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作相应修改完善。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在哪些范围和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

  答:《试点办法》明确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申请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延续、补办许可证等申请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如何通过告知承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答:《试点办法》明确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的,可以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下载告知承诺书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答:《试点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许可审批、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审批方式。

  对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工作有哪些检查和公示的措施?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开展检查,并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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