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05-16

  一、《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市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主要把握哪些原则?

  一是支持行业发展,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分散快递企业工伤风险;二是规范企业用工,督促快递企业依法用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四是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通知》施行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有哪些?

  《通知》明确,已取得本市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五、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通知》明确,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年度按照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规则执行。

  缴费费率统一按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第二类的基准费率执行,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做好浮动费率考核工作。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快递企业负担,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市用人单位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六、快递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参保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快递员在未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享受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则处理。

  七、《通知》在经办服务方面作出哪些优化?

  《通知》明确,本市邮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做好对基层快递网点参保材料相关内容的审核确认,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办理参保及相关变更手续。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邮政管理部门核实的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及时办理优先参保及相关变更业务。同时,与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和共建工作,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落实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保相关业务“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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