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08-16

  1、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2、何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3、何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什么时间调整?

  浮动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自2020年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7月1日起调整。

  

  5、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申报?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6、工伤预防费用如何支付?

  市社保中心对于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在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可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在项目完成且经过评估验收合格以后,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何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3、住院工伤康复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治疗费用。

  (3)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院工伤康复结束后,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4、申请住院工伤康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属于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和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15、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哪些?

  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7家,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

  工伤人员在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鉴委根据其伤情和意愿确定。

  

  16、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1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从业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自其停止工作至重返岗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18、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9、哪些人员可以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鉴委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20、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21、按项目参保遵循什么原则?

  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

  

  22、《通知》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上述施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3、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及时将追加投资后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确定追加投资后的30日内办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

  

  24、按项目参保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应的参保凭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25、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施工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施工单位负担。

  

  26、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用人单位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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