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8
◆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受理对象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申请条件
  (一)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申办流程
  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二)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相关提示
  1. 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2.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 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4. 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废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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