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员工拒绝异地培训,能否被认定旷工?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3月24日入职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担任店长职位,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
2025年4月12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调岗通知邮件,告知自2025年4月14日由上海店调动至北京店,任职储备员工,主要工作职责为储备员工重新接受公司培训,李某于当日回复邮件明确拒绝岗位调动,并告知会继续留在原岗位打卡上班;2025年4月15日,公司又向李某发出《关于赴北京参加餐厅工作培训的通知》邮件,告知其于2025年4月17日上午9点前往北京参加“提升工作水平和加强工作认知的专业培训”,李某于当日19:22回复邮件称未提供必要性证明,也未与其协商一致故予以拒绝。公司于当日20:29邮件告知“本次职业工作培训是结合对具体实际工作中个人能力、认知和工作情况的评价,而安排的能力优化提高措施,是必要的工作安排,职业培训期预计为3个月。”李某于当日回复邮件再次明确拒绝并告知将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现门店店长职责。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1日向李某发出培训催告通知邮件,李某均回复邮件在公司未明确此前问题的情况下,将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
2025年4月25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持续拒绝企业正常合理的培训工作安排,且经公司多次催告不予纠正,其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自2025年4月26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后李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称因发现李某运营的门店存在多处卫生不达标的情况,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所以要求李某参加培训,公司寻找了经验丰富的咨询公司地点在北京,且该培训老师不同意到上海组织培训。
李某则认为,公司并未在培训通知中明确工资待遇、培训要求、差旅费补贴等具体内容,且培训地点离居住地较远,培训时间较长,故明确予以拒绝,但仍在原岗位工作并不构成旷工。
争议焦点
李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旷工,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故对于李某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企业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情况,以及相关岗位的工作需要,为员工开展用工培训,培训一般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安全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待岗培训、规章制度培训、专项培训等。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技能等,以更好地适用岗位需求与完成工作内容,但不论公司的培训目的为何,都要基于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持续拒绝企业要求其至北京参加培训,经多次催告不予纠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合理用工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原本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但培训安排应在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虽然公司提供了李某所在门店多处卫生不达标、食品存储不规范等现象的证明材料,公司有权对李某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但公司安排李某长达三个月的异地全脱产培训形式,对员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超出了常规培训的合理限度,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工作地点)的单方面重大变更。公司方也未能提供制度依据或通行惯例,证明该异地培训系李某履行当前岗位职责所必须。此外,考虑到公司在发出培训通知的前几日欲将李某从上海调岗至北京工作李某拒绝调岗,双方未能就调岗事宜协商一致,公司随即通知申请人至北京参训,实则是以培训为由对李某进行调岗,该行为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公司的行为不能视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李某未参加培训,是基于对公司不合理工作的安排的抗辩,且有明确、合理的理由,其行为不具备无正当理由或故意履行劳动义务的旷工本质特征。现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仲裁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裁审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实质审查,该行为是真正的培训还是变相地变更工作地点或岗位调整。
首先,公司在安排员工接受培训时,必须明确告知培训的期限及相关的待遇。否则被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诚信告知义务。
其次,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培训地点较远甚至在异地,培训时长较长甚至好几个月,公司应当就该培训的必要性和惯例性进行充分举证,否则被认为超出合理范围,不利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有权予以拒绝。
最后,培训内容是否与员工岗位直接相关,公司应当举证是否有明确的、与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培训需求,否则被认定为带有惩罚性针对性的工作调整,而法律规定工作调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总之,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充分协商或告知义务、培训的时间、地点是否在合理范畴,培训的内容是否与员工本职相关联,都是考量培训安排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当然实践中还会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比如家庭、工作交接等等。
总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培训本意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履行工作职责且完成工作内容,但若公司存在明显的滥用培训的行为,员工是有权拒绝的。公司以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法解除风险。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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