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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5年12月25日

案例分析

员工私自累计积分兑换礼品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老王入职本市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前厅服务员,负责协助顾客点餐、维护门店秩序及引导会员登记等工作,月工资6000元。

餐饮公司为增加顾客黏性、提升复购率,自2024年一季度起专门推出会员积分换购营销活动,明确会员每消费1元可获得1积分,积分可用于兑换特色菜品、饮料、代金券等各类礼品。此外,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在职期间,若私自谋取私利、从事与本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或参与其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老王已签署《员工手册签收单》,确认知晓并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2025年7月,餐饮公司会员管理部在月度数据核查中发现异常: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老王所在门店大量非会员顾客的消费积分被违规转入郑女士的会员卡账户,累计存入6380分,其中6000分已兑换价值100元的饮料。经核实,郑女士系老王配偶。

公司随即展开调查,调取了门店消费记录、积分操作日志、监控视频及郑女士账户兑换记录,并取得同事叶某的证言。叶某证实,曾应老王要求,在非会员顾客未主动申请积分时,将部分消费积分录入郑女士账户,老王对积分来源明确知晓且无异议。但公司与老王谈话核实时,其始终以“搞不清楚”搪塞,未正面回应核心问题。

2025年8月15日,餐饮公司以老王违规转移顾客积分至配偶账户并兑换礼品,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老王认为处罚过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仲裁委依法受理该案。

审理中,老王表示,顾客有权放弃积分权益,其兑换行为未损害公司及顾客利益,应从轻处理;且已兑换礼品仅价值100元,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严重违纪。餐饮公司则主张,老王的行为违反岗位职责与公司制度,破坏了会员积分管理秩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老王私自累计积分兑换礼品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老王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需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规范制度建设平衡用工管理与劳动者权益,而非直接赋予单方解除权,为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筑牢基础。不同行业、岗位的职责属性与工作场景差异显著,规章制度需适配其特性,若采取“一刀切”适用模式,不仅违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立法本意,更可能因缺乏合理性导致单方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具体而言,规章制度合法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也是判断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核心基础,需满足三点要求:其一,程序合法性,规章制定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二,内容合法性,规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例如员工手册中关于“迟到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明显属于处罚过重、亦缺乏合理性;其三,公示告知性,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需通过签收、培训、公示栏张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晓并确认。

同时,行业与岗位差异决定了规章制度需差异化定制。不同行业的商业逻辑、岗位的职责属性,要求规章具备行业辨识度与岗位针对性。以餐饮行业为例,其积分活动以“高频小额消费、提升复购率”为核心,顾客多为非会员或临时消费者,因此积分管理的规章重点应聚焦“防止员工截留非会员积分”“禁止利用登记便利转移积分”等场景,而非套用通用条款。

此外,即便规章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本案中餐饮公司仅依据郑女士账户有积分使用记录便直接解除合同,未开展调查核实,其行为就可能因事实不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说明,规章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而充分的事实证据是解除行为的“基石”,二者缺一不可。

回到本案中,在规章层面,餐饮公司《员工手册》明确“私自谋取私利属严重违纪”,且老王已签收确认,该规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老王的岗位职责包含“引导会员登记”,其理应知晓积分是公司面向消费者或潜在会员提供的权益。非会员顾客未主动申请积分,不等于“放弃积分”或“允许员工占有和处分”,这是其岗位应具备的基本认知。在事实层面,老王利用岗位便利,将非会员顾客的消费积分转入妻子郑女士账户并兑换商品,本质是将本应归属于顾客或由公司管理的积分权益据为己有,完全符合“私自谋取私利”的严重违纪情形。在调查程序层面,餐饮公司发现积分异常后,通过调取门店消费记录、积分操作日志、监控视频、郑女士账户兑换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同事叶某的证人证言,完整还原了违纪事实;同时履行了与老王谈话核实的程序,不存在程序瑕疵。

需明确的是,“严重违纪”的判断并非仅以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更需考量行为对用人单位管理秩序、商业目的的破坏程度。老王的违纪行为持续近一年,涉及多次积分转移,直接违背了餐饮公司通过积分活动提升顾客黏性的商业逻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积分活动的公平性产生质疑,这种对会员信任体系的隐性损害,远超过100元饮料的直接价值。

本案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重要启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时,应结合行业特点与岗位属性细化适用情形,明确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要求及违纪后果,避免“一刀切”;劳动者应恪守忠诚履职义务,不得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即便违规行为直接价值较小,若长期持续且破坏管理秩序,仍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唯有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与契约精神,方能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王海雯 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