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对已批准报销款项是否享有事后复核权?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2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区域销售工程师。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王某工作地点为深圳,同时约定A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修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若新旧制度内容不一致,王某同意按照新制度执行;若王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以书面形式立即辞退王某,或给予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等处罚。
王某曾签署确认书,承诺《员工手册》今后无论以任何方式更新、公布,均会认真阅读并自愿遵守新版手册所列的各项规定。A公司2008版《员工手册》规定,在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欺诈行为(如虚假报销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累计价值满500元的,构成严重违纪;2021版《员工手册》则将相关条款调整为,存在虚假报销、提供虚假病假单或产假证明等欺诈行为,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情形。
2025年2月24日,A公司向王某送达《违纪处理通知书》,以其2024年度费用报销中存在多次虚假报销行为且涉及金额巨大为由,依据《员工手册》惩处规定中严重违纪行为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对王某作出立即辞退的决定。王某对该辞退决定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答辩
王某认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需向其支付赔偿金。王某提出,2024年报销的18笔租车费用实际用于物流,且经过公司授权,餐饮费均为真实发生,仅因时间过去较久,无法准确记清具体参与人员。苏州的酒店费用系公司团建支出,深圳的酒店住宿费用为业务所需,即便自己常住深圳,有时也会因交通问题提前一天入住酒店,以保障次日工作顺利开展。所有报销均经过公司层层审批通过,且以自身的年收入水平,完全无需通过虚假报销的方式获利。
同时,王某认为A公司未将2021版《员工手册》有效送达本人,虽然工作邮件数量较多,无法确认公司是否发送过《员工手册》修改的会议纪要,但可以确定的是,公司修改《员工手册》的程序存在瑕疵,参与人数未过半数。此外,公司对“重大损失”的定义未予以明确,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进行简单类比,因此A公司援引2021版《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的相关条款作为解除依据,应属无效。A公司既未提供王某签字认可的虚假报销事实依据,也未提供其购买虚假发票的相关证据,解除行为缺乏支撑。
A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A公司指出,王某提供的租车费发票实际用于物流费用,报销名目与实际用途明显不一致,而公司对物流费用的报销有专门的操作流程,并不认可王某所称的物流费用报销理由。
在餐饮发票报销方面,王某存在多笔不合规情形,其中一笔在深圳发生的费用将常州的客服人员潘某列为参加人员,但潘某并未至深圳出差;一笔在上海发生的费用将当时正在重庆出差的上海销售人员刘某列为参加人员;另有五笔在深圳的餐饮费用发生在王某出差期间,报销逻辑存在明显问题。
住宿费报销中,王某在两张报销单中报销了同一天分别产生于苏州及深圳的住宿费用,且其常住深圳,却频繁报销深圳的酒店住宿费用。上述行为足以证明王某虚构租车费用、餐饮费用及酒店住宿费,已构成严重违纪。
虽然2021版《员工手册》对虚假报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金额未明确,但该条款项下所列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涉及金额累计在500元至50000元之间,参照2008年版《员工手册》中关于虚假报销金额的规定,王某虚假报销的金额已足以达到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程度。无论是2008版还是2021版《员工手册》,均将虚假报销视为严重违纪的行为。
此外,A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向王某发送了关于修改《员工手册》的会议纪要,告知修改内容,并要求王某签字后回传,但王某予以拒签,由此可见王某知晓虚假报销的后果。A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以王某租车费报销名目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虚报餐费及住宿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系合法解除,王某则坚称所有报销均系实际发生,且经过公司审核批准后发放,不存在虚假报销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A公司对于王某的报销事项均已审核通过,但用人单位对已入账的报销款项进行抽查、审核,是企业为加强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而行使的事后财务监督权,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A公司对王某的报销申请审核通过后支付费用,是基于对王某的信任以及财务人员对票据进行的形式上审核,即使王某已获得报销款,只要存在未真实消费的情形就不符合报销条件,属于虚假报销行为。
王某虽主张所有报销均系实际发生,但对将物流费名目列为租车费、餐费中将未参加人员列为用餐人员、报销的深圳餐费发生在出差期间以及同一时间报销两地住宿费等问题,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对A公司所列举的问题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解除依据的争议,无论是2008版还是2021版《员工手册》,均将虚假报销的行为纳入严重违纪的情形,足以说明公司对于虚假报销问题的重视程度。王某作为入职多年的销售人员,理应对A公司的报销制度熟知并理解。
王某的虚假报销行为不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亦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基本的职业素养。A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万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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