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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1月22日

案例分析

与第三方项目合作结束,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9月17日入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安排王某至某汽车公司项目组担前端开发工程师。2025年4月25日,公司告知王某,因公司未续标成功,其与某汽车公司的项目合作协议将于2025年6月30日终止,王某需于2025年6月29日从项目组撤场。此后,公司多次与王某协商变更合同事宜,包括安排其转至关联公司项目组或通过内部竞聘方式调整其工作岗位,王某均未同意。2025年6月30日,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并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与第三方项目合作结束,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决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岗位存在的客观基础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的合作项目。现合作项目因协议已到期终止,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该情形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依法多次与王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故公司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款是处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核心规定。它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该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三,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客观情况如何认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在有关贯彻劳动法的文件中曾经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限定在几种特定情形,即“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形。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先列举的情形过窄,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变化。但实践中对于客观情况做广义解释也是不同意见。

一般来说,“客观情况”可分外部情况与内部情况,外部情况例如,外部的自然灾害地震或洪灾等,将这样的情形视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无争议,其严重性甚至可以归入到不可抗力。又如,国家对于某些重污染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国家颁布政策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进行限制,这些变化也属于外部客观情况,它们通常会被认为是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或者控制的情形。但是,对于因为经营等内部原因,例如产业升级、部门裁撤、经营转型等作出的解雇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

本案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笔者认为,在于判断该变化是源于用人单位外部、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还是其自身的主观经营决策。例如:如果合作结束是由于第三方破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用人单位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如果合作结束是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策略、成本控制等主观原因主动终止的,则更可能被视为其自身的经营决策,而非“客观情况”。本案中由于公司竞标未达成导致合作项目终止,应当归结于外部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非自身主观经营决策原因,故可以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当然,即使合作结束被认定为“客观情况”,还需评估其是否足以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完全依赖于该第三方项目,项目的结束直接导致在原岗位上的工作内容完全消失,可能构成“无法履行”的情形,如果该项目的工作仅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劳动者仍有其他工作内容可以继续从事,则可能不构成“无法履行”。本案中劳动者岗位即在第三方项目组中担任工程师,故其工作内容完全依附于项目存在,应当可以构成“无法履行”的情形。最后,协商变更程序是否履行也是合法解除的必要程序,即使用人单位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律规定其必须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有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也举证了包括安排劳动者转至关联公司项目组或通过内部竞聘方式调整其工作岗位等方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作用人单位已履行诚信磋商义务。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