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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维权
2026年07月16日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投保人身意外险能否替代法定工伤保险缴费义务?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王师傅进入本市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运输工作,月工资8000元。双方签订有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2025年8月5日,王师傅在开展物流运输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师傅第一时间就医治疗,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其后,工伤认定部门出具决定书,认定王师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师傅因工致残程度为十级。用工期间,物流公司仅为王师傅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

2026年3月8日,王师傅因个人原因向物流公司提出辞职,但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师傅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工伤医疗费等在内的多项请求共计150000余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中,王师傅表示,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物流公司全部承担。

物流公司则主张,其已为王师傅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相关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公司不应再额外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险,能否替代法定工伤保险缴费义务?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方案,物流公司同意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师傅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工伤医疗费等在内的各类款项140000元整,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分析点评

所谓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职工本人或其遗属有权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就业补助、生活护理等物质帮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普惠性、无过错责任等特征,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人身意外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通常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本案中,物流公司为王师傅购买的即为此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赔付标准、保险期间等均以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具有自愿性、契约性、商业性特征,与社会保险存在本质区别。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险分属不同制度体系,二者在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强制效力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能相互替代。从法律属性来看,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险,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负有依法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任何形式的约定排除、替代行为均无效;而人身意外险是商业险,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状况、行业风险自愿选择投保,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从保障目的来看,工伤保险侧重于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兜底保障,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相应待遇;人身意外险则侧重于风险分担,赔付以保险合同约定为限,赔付范围、标准均受合同条款约束。从责任承担来看,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分别承担,而人身意外险的赔付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的法定工伤赔付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减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应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回到本案中,物流公司与王师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物流公司存在明显的用工误区,错误认为投保人身意外险即可避免用工风险,忽视了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导致王师傅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赔付,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均应由物流公司自行承担。在仲裁庭的释法明理下,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违法之处与法律风险,最终与王师傅达成调解协议,依法支付了各项工伤待遇,有效化解了争议。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风险特点与自身经营状况,投保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能够进一步扩大职工保障范围,有效分散工伤赔偿风险。对物流、建筑、制造等高风险行业而言,商业保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既提升劳动者保障水平,也降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赢,值得提倡。但此类商业保险仅具有补充性质,必须以用人单位已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为前提,绝不能本末倒置,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社会保险。

(顾菁鶄 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