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之窗
试用期不办社保登记 企业补缴又赔钱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的行为。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单位实施执法检查。
经初步了解,该单位与投诉人李女士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李女士试用期内不办社保登记,不缴纳社保,转正后再补缴。因急于获得工作,李女士无奈接受该要求。入职第二个月,李女士突发急性阑尾炎住院,产生近万元医疗费用。由于公司未缴纳社保,李女士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病愈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并补缴社保,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宝山区人社局进行投诉。
执法人员经查阅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台账等资料,确认该公司未在李女士试用期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补办社保登记手续,并提示公司应当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用。最终,公司依法履行整改义务,同时赔偿了李女士的医疗费用损失,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综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免除的事项,双方任何私下约定免除社保缴纳义务的内容均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时限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本案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转正后补缴”方案,看似是对社保义务的事后弥补,实则忽视了社保缴纳的时效性要求。李女士患病无法报销医疗费,直观体现了试用期停缴社保给劳动者带来的直接权益损害,也印证了法律设定用工即参保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部分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将试用期当作压缩用工成本的途径,企图暂缓缴纳社保减少短期开支,却忽视该行为带来多重法律风险。在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操作降低成本的行为,最终都可能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除了补缴社保、赔偿损失等直接经济支出外,企业还可能因违法行为被记入信用档案,影响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信用已成为重要的竞争要素,一次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用工管理、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从长远来看,规范用工管理能够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提升员工归属感,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薛涛 沈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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