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续约问题是重要环节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续签问题的处理上,较容易发生一些争议。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角度来说,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当然属于其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此项自主权行使上,也做出了一些保护劳动者的规定。笔者试图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浅析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问题,谈谈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提示。
一、我国劳动立法积极鼓励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在任务目标中指出:“...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任务目标始终是我国当下劳动立法的主旨与导向。2024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总体要求中提出了:“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劳动参与率基本稳定,...”;联动措施中则指出了:“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
我国历来的劳动立法都积极倡导用人单位能肩负起更多的责任,努力推动劳动关系的长期和稳定。
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续约问题是重要环节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要发挥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就必须理解好劳动立法中对续签自主权的一些特殊规定,处理好劳动合同续签的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上述这些规定,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在续约问题上的立法导向。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续订问题是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理解劳动合同续订中的一些管理问题。
三、人力资源管理中续定合同实操问题
1、法定情形下的单方续约权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及实务操作,笔者提示如下:
一是若劳动者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情形,则其享有单方的续约权。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第一次续订)时,就应当考虑好第二次合同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做好相关的准备。
2、不续约免除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的例外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约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免除这种补偿义务。这里的特殊情况,就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一方面,除特殊情况外,法律要求对于劳动合同续约时,仍然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双方均有享有续约或不续约的意思自治权利;另一方面,若发生了双方不能就续约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则还需深究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若该原因系用人单位降低了续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则仍然归责于用人单位,需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因此,笔者的相关实务操作提示如下:
一是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限。续订的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即用人单位持续用工状态下,也需要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完成续约。
二是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续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原用人单位,而不是其关联单位等其他主体。但若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造成原主体资格灭失的,则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若用人单位仅仅以持续用工的默认方式进行操作,仍然会被认为双方完成了续订的协商一致,并有可能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是用人单位的续订条件。用人单位在提出劳动关系续订的条件时,至少应当维持原合同的约定条件,或者提高条件,不能降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各类条件事项。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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