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行政处室及其相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推进组织体制)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局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议决定推进信息公开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深化信息公开的工作规范,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五条(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承办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 受理和答复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 负责组织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 组织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年度报告;
(五) 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更新维护工作;
(六) 加强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七) 履行我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分类整理、核实核对以及报送和更新工作。协助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
第六条(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属各事业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据《条例》和《规定》的规定,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工作机制)
依据《条例》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发布协调和监督保障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澄清虚假信息、报告重要事项等机制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八条(主动公开范围)
与我局职责范围有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
(二)重大政策和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由我局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以及各类社会关注度高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社会保险相关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依据《统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当由我局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等信息;
(六)我局行政机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七)行政审批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审批受理、办理事项、程序等信息;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类办事事项、办事程序等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事项、依据、程序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不予公开范围)
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对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我局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
局办公室负责按照《条例》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公文备案管理办法等工作要求,对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登记、复核、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定期更新。
各相关部门负责将职责范围内所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不予公开外)进行梳理,注明其公开属性,并进行核对和核实后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途径)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发布、新闻发布和设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查阅点等途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同时,加强与市民信箱、市政务外网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等合作,拓展优化公开渠道。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报送。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政府信息工作平台报送。
(二)保密审查。对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发布。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安排在局政府网站等公开途径发布。
(四)信息更新。对已修改、过时和废止的政府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更新信息,并递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更改建议表》(附表1),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或删除。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以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二)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可以明确答复的,应当予以及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理报批表》(附表2),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后送相关部门。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告知答复期限。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处理。各相关部门针对申请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对同意公开的,附上公开信息内容随原件一并反馈局办公室;对不同意公开的、或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有异议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提出具体意见。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答复。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局办公室经保密审查后统一答复申请人。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答复的,须经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收费)
在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前,经办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按本市统一标准(附表3)收取信息检索、复印等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免除收费的申请,提交有关证明,可予以免除收费。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工作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部署”的原则,构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对政府信息的报送、保密审查、登记、发布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
局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有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的规范和要求,做好公文类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目录备案和更新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局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的梳理工作。
第十八条(报送国家档案馆)
局办公室应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以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国家档案馆。
第十九条(培训和考核)
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员培训计划,开展专题培训,定期对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全面增强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十条(月报和年报)
局办公室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做好月度统计和年度报告的编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通过局政府网站发布。
第二十一条(社会评议)
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主动征集社会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由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