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办〔2019〕19号
发布时间:2019-01-22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文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二、公文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公文公开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公文公开管理机构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公文公开的管理、协调和审核工作。

  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及时根据文件对外发布时间要求,通过局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自媒体平台发布。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提出

  公文的主办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本办法公文公开的范围要求,在发文审签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审核主办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局办公室认为主办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商主办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六、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属性。

  七、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处理

  对联合发文,我局公文主办处室应当与联合发文的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八、配合工作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局法规处配合办公室做好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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