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有哪些?
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须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及任意一项人员类别条件。
1、基本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含)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处于养老状态。其中年龄上限一般为女性50周岁(就业意向为灵活就业的女性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男性60周岁。
(3)未处于养老状态:未领取职保养老金或居民养老金。
(4)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在申请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以上未处于社保缴费状态及就业登记状态(含灵活就业登记)。其中,未处于社保缴费状态是指从未缴纳过职工社会保险超过6个月,或从最后一次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月的次月起,至少连续6个自然月无缴费;未处于就业登记状态是指从未办理过就业登记超过6个自然月或从最后一次退工(含退出灵活就业)所在月次月起至少连续6个自然月无就业登记记录(含灵活就业登记)。
备注:
①新取得本市户籍人员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时间自转入本市户籍(需提供相应落户时间证明材料)后按上述规则计算。
②申请人确有特殊困难的,“6个月以上”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需经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并在总量控制下进行。
(5)有一定劳动能力:未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就业愿望迫切:已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已登陆“上海公共招聘”平台完成相关个人信息维护。
(7)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宣讲等)至少满半个月仍未实现就业。
(8)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2、人员类别
(1)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大龄协保人员: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城镇户籍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没有一人实现就业的家庭中的成员。(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零就业家庭认定结果)
(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打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结果)
(7)中度以上残疾人员: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中规定,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类别的一级、二级、三级,同时将智力残疾四级视为中度残疾。(申请人提供残疾证)
(8)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
(9)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同一户口本内有至少两名家庭成员残疾。(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家庭成员残疾证)
(10)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大龄指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是指进入市社保中心《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中的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需从最后社保生活费补贴额度完全领取完毕的下月起计算实际失业时间。(申请人提供领取生活费补贴期间证明材料,如征地专户社保缴费单等)
(11)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人提供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12)戒毒康复人员(申请人提供区、街道(镇)禁毒部门出具的《社区戒毒协议书》或《社区康复协议书》等材料)
(13)35岁以下,且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缺乏工作经验,并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应满足累计社保缴费不满24个月,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